團體保險算是『員工福利』?能抵充雇主責任嗎?
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嗎?答案可能讓老闆和員工都驚訝!
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嗎?
答案:“是”,但是可能只對一部分。
由於壽險公司的團體保險設計是一年期24小時都有保障。
我們可以分別幾個階段討論:
- 在下班非執勤時間,員工獲得團體保險的壽險、意外險、健康險等等的保障,的確是員工的福利。
- 在上班執勤時間,勞基法59條有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有數項補償責任,並透過團體保險所附加的團體職業災害保險所補償,前提是要投保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 在上班執勤時間若是勞工發生意外,而歸責於老闆,那“團體保險”可以抵充嗎?
所以問題來了!在第(三)種狀況,企業雇主會認為『團體保險』是公司方全額付費,所以萬一員工上班身故,雇主也有責任時,其團體保險意外險身故理賠應該可以抵充雇主責任。是嗎?雇主有責任時,團體保險可以抵充雇主責任嗎?
我們可以看看以下兩個案例:
案例一:民國九十四年廣告看板公司員工裝修墜落意外。
案例二:民國八十四年發生空難事故,航空公司賠付機組人員。
從這兩個案例看的出來,法院將『團體保險』認為是屬於員工福利的部分,若資方有責任涉及侵權行為,還需要另行補償員工或家屬撫養費、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等。
很多企業會認為團體保險保費都是公司出錢,公司為什麼不能用保險金抵充公司責任,其實這是和公司一開始規劃企業員工保險的想法與理念有非常重要的關係。
所以公司老闆希望是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優先』還是『抵充老闆責任優先』呢?!
規劃方式百百種,還是建議和專業的保險顧問事前溝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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