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有幾種?你答對了嗎?快來複習一下喔
人身保險的種類:人身保險商品在人身可能遭遇到不同的階段生、老、病、死、殘的不同風險所提供的人身保險商品在經濟上損失的填補,而林林總總的人身保險商品可以依照上述的情況將商品分類。
人身保險商品在人身可能遭遇到不同的階段生、老、病、死、殘的不同風險所提供的人身保險商品在經濟上損失的填補,而林林總總的人身保險商品可以依照上述的情況將商品分類。
人身保險可以分為四大類:
(一)人壽保險
(二)傷害保險
(三)健康保險
(四)年金保險
(一)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的意義
保險法第101條明文規定: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人壽保險的特性
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
人壽保險金採定額給付
事故原因:不論疾病或意外所造成
人壽保險包括:1.死亡保險,2.生存保險,3.生死保險
1.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條件。依照保險期間又分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
2.生存保險:以被保險人生存為保險給付條件。
3.生死保險:合併被保險人生存與死亡為保險給付條件。又稱養老保險。
(二)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之意義
依保險法第131條明文規定: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 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人壽保險之特性
以職業類別區分危險程度,重視主力近因原則
(三)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之意義
我國保險法第125條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健康保險之特性
保費計算以被保險人疾病罹病率為基礎
保單條款訂有等待期間
(四)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之意義
保險法第135之1條明文規定: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年金保險之特性
以被保險人生存為保險事故,生存率為危險發生率設定基礎
採分期給付方式
較少有免責不保事項約定